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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未经许可不得联合重组改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5: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2日讯 记者白天亮今天从民航总局获悉:《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将于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审核,民航企业不得联合重组改制。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即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许可审批和

检查监督。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总局负责许可审批,同时要征求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民航企业、机场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上市由民航总局予以审核。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或审核同意而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将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安全运行许可证照,并对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制定《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减少联合重组改制对民航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0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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