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公民立法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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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若干意见》再次表明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扩大公民参与立法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依照法律,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多样:将法律草案发送各地方人大和中央有关机关、组织及专家书面征求意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座谈会,听取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并进行讨论,这两种形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 当前,贯彻《若干意见》的精神,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增加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做好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将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公布,交全民讨论。前后历经4个月,参加人数众多,成为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范例。不久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公布的法律草案,要以多种形式向社会介绍法律草案的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法律知识,使社会各方面对法律草案有所了解和认识。要吸收各方面意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多种栏目,为公民和立法机关之间搭互动平台,及时反映民意,反馈立法机关的研究修改情况,力求将立法中涉及的问题解决在审议通过之前,使公开征求意见取得提高立法质量和增强法律意识的双重实效。 ———积极研究立法听证方案,在近期启动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听证会。立法法确立立法听证制度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积极运用这一形式,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底,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对38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提出,要选择一两部法律草案,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是要选择法律草案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和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作为听证的内容;二是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听证会公开举行,公民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在听证陈述人员的选择上,要使各种观点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与陈述;三是对立法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进一步发挥论证会在立法决策中的作用。对立法过程中专业性比较强、分歧意见又较大的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使立法决策科学化。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文物保护法时,针对国有馆藏文物可否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是否可以放开文物市场两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了由有关法学专家和收藏保管单位参加的论证会,为统一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专业性问题会越来越多,要充分运用论证会的形式,解决专业难题,提高立法质量。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03日 第十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