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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介付清26万元房款 却被房主推上法庭讨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6: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诸女士经某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介绍,与朱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向中介公司付清了购房款,但中介公司老板未向朱先生全部付款,并涉案被公安机关羁押,朱先生以诸女士未履行合同义务,将诸女士告上法庭一审胜诉.诸女士费经周折找到新证据,才在二审法院将官司“扳回来”。

  2004年6月10日,朱先生与诸女士经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朱先生将

其拥有的东苑花园面积为132.44平方米房屋1套卖给诸女士,总房价为26万元;签订协议时诸女士即付定金2万元,余款在2004年7月10日前付清:朱先生负责更名,费用由诸女士承担,更名后诸女士付清余款24万元。该协议同时明确:中介公司暂借给诸女士14万元,等2004年8月30日再有诸女士归还中介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朱先生依约向诸女士交付了的房屋,并办理了购房合同的更名手续。朱先生向中介公司出具了收到房款12万元的收条。此后,诸女士依照协议向中介公司付清了购房款,并有中介公司的收条。但朱先生以诸女士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诸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诸女士付清尚欠款1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诸女士不能以将应付房款交付中介公司的行为来代替其法定的付款义务。2004年4月18日判决诸女士立即付给朱先生购房款14万元,并负担6760元诉讼费。朱女士不服这一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

  二审期间,经诸女士的申请,法院对羁押于看守所的中介公司老板进行了讯问,查明其是因房产诈骗被逮捕的,但与朱先生、诸女士间的房屋买卖无关。诸女士已于2004年8月31日付清了所有房款,朱先生未收到的14万元三房曾约定等房屋产权证办给诸女士后再由中介公司支付给朱先生。尚余的14万元房款应由朱先生向中介公司催要,而不应该向诸女士催讨。

  二审法院认为,朱先生要求诸女士给付14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近日,无锡中院作出了撤消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赵正辉 潘志江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03日 第三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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