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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农村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6:5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完善包括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抓住了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关键,切中了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要害。

  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要求必须深化和完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载入宪法已达23年,一度成为国际关注的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亮点,其间我国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成效显著,但迄今

为止,仍然有许多亟待完善的普遍性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群众的民主权利落实不到位;二是村组干部“犯下作乱”侵犯群众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这两类问题的原因极其复杂,但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村组规模过大,导致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成本太高;二是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疏漏太多,可操作程度太低;三是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在村民意识中还有很大影响,村民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必要法律知识和政治观念。这两个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影响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与深化,符合中国传统的治理经验,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符合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符合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一,中国在秦以前,农村中的最小治理单位是5户,“队伍”一词,即源于几千年前农村5户、军队5人是最小的组织单位。虽然这有当时兵农合一的背景,但是即使到后来,兵农分离后,中国农村的最基层治理单位,也没有超过11户的。现在,尽管交通通讯技术使人的集体活动便利了许多,但对集体行动的成本来说,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所以,以10—20户为农村的基本组织单位,仍是适宜的。中国数千年间几无间断的农村保甲制度,在社会极度不稳定时,是国家政权强化秩序的工具;在稳定时期,则一方面是国家向农民征役收税的工具,另一方面则是农村自治组织。这种自治权往往被乡绅把持,是由于当时农民普遍不识字。但自治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现在我国农村的村组制度,不是过去数千年保甲制度的翻版,如果考虑到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农民已经普遍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这两个因素,可以认为,只要制度更科学一些,村民自治一定是有名有实,被乡村强势群体把持的只会是个别现象,而不可能像过去数千年那样是普遍规律。

  第二,从经济学原理看,一个组织单位,实际上就是一个内部交易群体,这个群体要达成共识,要达到统一意志的成本,是随着人数规模的算术级扩大而呈几何级数倍增的,比如3个人达成统一意志需要3个交易单位,而4个人达成统一意志就需要6个交易单位,如此等等。多这么1个人参加进来,通过谈判达成统一意志就需要增加3个交易单位。当然如果其中一个人有独裁权,那么两个人与两万人的组织在达成统一意志时在理论上仍然只有同样的费用,因为不论多少人,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但这显然不叫自治,而叫专制,既然村民自治已成为宪法制度,就不能不考虑自治单位规模大小的经济与不经济。规模大利少而弊多,规模小利大而弊小,“一大二公”在过去就是不全面、不科学的结论,现在的村组“大”更是不经济,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经济。

  第三,系统科学有一个很著名的霍拉原理,也就是要把千百万个零件组合为一个统一体,就必须把这些零件组合成一定数量的能独立存在的部件,再进一步把这些独立存在的部件组合成更大的能独立存在的部件,如此步步为营,组装才能顺利进行。社会组织也是如此,基本组织单位规模越大,其组合成的整体的稳定性也越低。所以十几人的一个班,在战斗时还要再分为几个小组。村组规模划小,将会使农村社会更稳定,更有组织性,而不是相反。

  第四,一个组织,如果其成员没有退出的权利,那么就很难遏制首领的不良行为,如果充分尊重农民的村组分立意愿,对农村干部的责任心将是一个很大的激励因素。正是农民分立村组的意志不能顺利实现,或客观成本太高,才使得一些村组干部有恃无恐地漠视村民的民主权利。村组分立自愿与低成本是广大农民的普遍性要求,个别村组干部与乡镇干部不满意是因为划小村组他们怕失去部分利益,怕加大管理投入。而实际上,对乡镇来说,划小村组只是使他们多了几个行政事务的委托代理人,但这个不便与村组治理效率的提高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第五,深化完善村组治理体制,将极大提高村民自治的能力与水平,这对政府治理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推进村组治理体制的深化与完善,将大量化解现在的农村社会矛盾,对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农村生产力的再解放,其意义不低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

  今后的30年,是我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将是农村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增多的时期。农村社会能不能顺利转型,取决于国家资源宏观配置政策是否合理,也取决于微观上农民的自治能力和国家权力对村民自治的支持程度。调整村组规模,完善村组内部自治制度,完善国家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保障体系,是提高农民自治能力的制度基础,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也是解决当前农村社会问题的治本之策。⑦6

  (作者系中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书记)魏治功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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