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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儿状告离异父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56 潇湘晨报

  本报讯女儿上了大专,父亲不给一分钱。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黄某支付女儿余某抚养费9600元和学费6720元,共计人民币16320元。

  法院审查,原告余某的父母在1997年就离婚了,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两人按年度轮流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双方均不给付抚养费。但是,8年来,余某一直随母亲生活,黄某从未按年度抚养过她,也没有给付抚养费。

  2004年,余某考上大专,其父以她已年满18岁为理由,拒绝为其交纳学费。在上学期间,余某患病住院,黄某也不闻不问,仍拒不支付任何费用。余一气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他应承担的生活费、学费和医药费。

  法院认为,黄某没有按解除婚姻关系时的约定履行其抚养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必须向女儿支付合理的抚养费、学费、学杂费,同时,女儿虽已达到独立生活的年龄,鉴于还是学生,黄某还要支付女儿的部分医药费。

  曹陆军 李柯帆

  臧 洁 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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