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骚扰属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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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57 潇湘晨报 |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据律师介绍,罗先生女友的电话和短信骚扰的行为已构成对罗先生的民事侵权。我国目前虽还没对电话及短信骚扰进行专门立法,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而罗先生女友的行为,已影响和干扰了罗先生的正常生活秩序,使其无端地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罗先生精神紧张或痛苦,根据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4个要件构成看,该行为已构成侵权。 记者 陈 斌 实习生 刘 丰 周瑞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