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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骨科集体受贿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58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丹阳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丹阳人民医院骨科罚金1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于责任人、该科原主任王某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间,丹阳人民医院骨科先后从常州某医疗器械厂及其经销商常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6家业务单位购进进口髓内钉、接骨板、接骨钉等骨科医疗器械计200余万元,王某代表骨科收受上

述业务单位经办人价格不等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9.62万元,所收受的回扣,部分用于科室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开销。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院骨科集体非法收受业务单位回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受贿罪。(林莺 张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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