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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WTO法律机制解决中美贸易摩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8:57 法制日报

  环球法评黄东黎

  美国不愿沿用欧盟模式解决中美之间的纺织品贸易摩擦,使我们越来越逼近WTO法律解决双方纠纷这个最后的途径。由此引发意识形态在这个可能的“诉讼”中将扮演的角色的考虑。美欧之间常因各种贸易纠纷对垒WTO“法庭”,但双方始于法律,终于法律,极少牵涉政治以及其它经济领域。中美之间的法律诉讼能否亦然?意识形态会不会突破法律理性,影

响中美之间其它的正常交往?一句话,决策WTO法律机制解决中美贸易摩擦,该如何考虑意识形态可能的影响?

  无庸赘言,经济,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经济作为一切利益的根本,决定了它必然与政治、文化等种种问题相互纠缠。历史上,解决经济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结果,往往极大地破坏经济,为任何一方所不愿。毕竟,无产者失去的,只能是锁链。由此产生了GATT,继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过法律体制,给全球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带来和平。

  WTO法律体制有可能为世界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为法律制度作为民主的基础,为人们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间意识形态最主要的对立,表面是民主,实质是法治。因为民主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民主的核心却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制度。

  我们一直认为“在权利与义务基本平衡的基础上加入WTO”,因此,纺织品国际贸易受挫,要么是我们利益平衡的结果,要么是其它成员对规则的滥用。如果是前者,平静面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限制是正确的态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是应当采取的行动。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识形态因素而影响政治、文化和其它经济领域的正常往来,但任凭其它成员对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滥用,则可能成为我们对WTO法律体制缺乏信任的标志。国际事务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体制下表现出对法律的不信任则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团企图操纵意识形态的情况之下。民众以法律理性看待欧美WTO诉讼,因为他们不怀疑这两个诉讼主体实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怀疑WTO的法律体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径,就将很难期望我们的行为不被误解,民众的意识形态不被利益集团所操纵。由此看来,即使短期之内,中国与其它WTO成员之间的WTO诉讼,会因民众的泛意识形态思想,而影响到中国与这些成员政治、文化和经济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断启动WTO法律程序的过程之中,我们才有可能树立一个法治的国际形象,最终去意识形态化,恢复民众,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对中国与其它WTO成员贸易纠纷的平常心态。

  具体到中美之间的纺织品贸易摩擦,由于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用语松散,加之我们迟迟不寻求WTO法律体制澄清其正确运用,使美国自2003年首次启动该条款以来,对该条款的运用越来越偏离WTO的纪律约束。这给予中国在国际上树立一个依照WTO法律规则开展正常贸易的良好机会。必须看到的是,已走向世界的中国,贸易争端“不可避免、无法转移”,因为中国经济结构纵深大,产业升级困难,贸易摩擦很难转移它国。中国与其它WTO成员,尤其是欧美之间的贸易纠纷,短期解决几乎不可能,甚至会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双方协商解决贸易纠纷,不仅将使我们越来越陷入经济被动,同时还将使我们丧失国际贸易去意识形态化的良机,最终陷入政治上的被动。

  运用WTO法律体制解决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是去意识形态化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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