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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9:30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编者按 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的名义,将所收贿款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很多人为其大鸣不平。“余斌现象”在社会上引起热烈争论,我们从读者来信中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观点予以编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扶困济贫是不是好事?当然是。如果这等好事余斌做得,似乎也就没有理由不让别人,包括同样掌握权力甚至掌握更大权力的人去做。可以相信,多数人可以如余斌一样,把“取之于民”的钱“用之于民”。但只“取”不“用”的人,肯定也大有人在。如此,对后一种人来说,让他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质相当于给了他们受贿甚至索贿的机会。

  我甚至担心,有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外衣,以后干脆就没有受贿这一说了。既然不可能“取之于民”后马上“用之于民”,“取”和“用”之间必须有一个时间间隔,而且多长的间隔是合理的,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好了,即使我真的是受贿了,可无论哪天有关部门找到我,我都可以说:“那钱不是受贿的,是准备‘用之于民’的,只是暂时还没有‘用’出去。”这么解释,有关部门是不是只能干瞪眼?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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