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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美国人遭遇“强制婚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9:30 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朱伟一专栏

  中国人一生听得最多的一句话大概就是“我这都是为了你好”。我们这个民族真是有意思,几千年来,“好心人”都喜欢为他人着想,为别人好,要代替别人思维。这不,“好心人”又来了。黑龙江最近通过条例,重新强制推行婚检。正当各方对这个问题激辩不休之际,又有报道说国务院准备推行新的婚检政策,有望实行国家埋单的婚检新政策,婚检之争

似乎有望告一段落。

  我们民族从来不缺“好心人”,但“好心人”是否真的好心呢?拿什么标准来辨别呢?如果在美国,人们会找到法院,请法官作出最后裁断。因为在法院辩论,有特定的程序,政府与公民都有比较平等的说话机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里的“正当程序”是指给当事人一个说话机会,通常是让当事人有一个向法官说话的机会。而这里的“自由”与“剥夺”都作广义上的解释。公民个人行为或选择都被视为“自由”,而对自由的任何明显的有形限制都被视为是“剥夺”。而婚检显然属于个人自由的范围。

  遇到婚检这类问题,美国法官有两把尺子,一曰实体正当程序,一曰程序性正当程序。实体与程序,这是正当程序的两个方面。实体正当程序是看政府是否有权或有正当理由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中包括婚姻权。程序性正当程序指,如果政府要限制个人的基本权利,必须事先给当事人一个说话的机会。政府可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由立法部门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也可以通过行政部门采取行动加以限制。但如果有人告到法院,法官也会对有关法律严格审查。政府限制有关权利,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强制婚检限制了婚姻的基本权利(不婚检就不准结婚),但却并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婚检是为了确保下代的身体健康,逻辑上站不住脚,因为结婚并不等于生孩子。真是为了下一代健康,应当在妇女怀孕前和怀孕期间加强体检。再说,如果男女一方或双方的隐疾通过婚检暴露出来,难道就不让他们结婚了吗?退一步说,强制婚检是为了夫妇健康也不令人信服。在今天的中国,没有结婚并不等于没有性行为。真要为了年轻人的健康,政府就应该制定法律,免费发放安全套,至少是降低安全套的价格。

  任何一项法律,只要违反了实体正当程序或程序性正当程序,就有可能被法官推翻。而有时法官能以一条理由打倒法律,便不再过渡到另一条理由,以免弄巧成拙,画蛇添足。法律分析有一个好处,就是不必挑明真正的原因。有时把话说得太白不好。孔子说,“君子隐恶扬善”是一个意思,与美国法官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如果在美国,强制婚检这类法律通常由州政府制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政府的权力较大:卫生、教育等方面通常都属于州管辖范围,由州立法机构制定相关法律。在美国,婚姻法及相关问题均由州政府处理。但这并不妨碍美国法院对此类法律进行审查。任何法律涉及基本权利,法院就可以进行审查(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审查”),无论法律是由联邦政府制定的,还是由州政府制定的。

  美国属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国家,“普通”(common)一词也有“常情”或“常理”的意思。有时美国法官也会从冰冷的法条后面走出来,用普通人的话说出普通的常理。比如,美国大法官布兰戴斯曾经指出,老百姓要守规矩,同时,政府执法时必须守规矩,立法时也必须守规矩。公民受行为规则的约束,同时基本道德、安全和自由也要求政府官员受相同行为规则的约束。如果政府借助法律而存在,那么如果政府不认真遵守法律,政府本身的存在也会受到威胁。

  当然,美国由法院根据宪法来审查立法,这不等于美国就没有婚姻方面的问题。恰恰相反,美国的问题很多,多如牛毛。同性恋结婚就是美国法官必须从宪法角度给各方一个说法的难题。美国面临的难题,比我们面临的难题更难缠。正因为如此,他们在法律和法律程序方面才要多一点办法。而我们与美国不同,可以不经法院过问,婚检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解决。

  (作者系知名专栏作家)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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