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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发生离奇抢夺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1:31 宁夏日报

  华兴讯(通讯员 穆存祥罗永钧)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最近,在固原市区西城路,发生了这样一件奇怪的案件。从新疆来固原“淘金”的出租车司机张某,竟在失主眼皮子底下“拾”了1万元人民币。最终被司法机关以抢夺罪起诉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五年,罚金5000元。

  其实,该案并不奇怪。话说被告人张某驾驶出租车经固原市区西城路南端时,恰遇赶

往银行给其父送钱的九岁小龄童黄某手提钱袋破裂,袋内装的13400元人民币洒落在地。张某见此情形,趁失主拾钱不备之机,抢拾了50元票面人民币两沓(1万元)、100元票面的七、八张,分别装在两侧裤袋内,准备离开,被失主黄某拦住。

  张某见黄某年幼,只掏出100元票面的钱交给黄某,而将50元票面的1万元藏匿,坚称再没有拾到钱,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失主黄某虽然年幼,但人很机灵,他记下了张某的车牌号,并与其父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根据车牌号,警察很快找到了张某,张某不得不将藏在车内的10000元赃款交出,并因涉嫌抢夺罪锒铛入狱。

  在之后的诉讼活动中,尽管张某一再狡辩钱是自己“拾”的,但根据证人证言和其他确凿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是人们常说的“拾”,而是“抢”。更准确地讲,是刑法意义上的“抢夺”。

  其原因在于:失主黄某所带钱财虽因塑料袋破裂脱手,但仍在视力所及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即使别人不帮助,他自己也会将钱拾起。可是,如果他人抢先拾起,在失主追要下,隐匿不交,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因此,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犯罪。

  据此,检察机关对张某以涉嫌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交付执行,相信该案的判决足以加深人们对法律规定及法制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新闻来源:华兴时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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