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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被“绊”受损 高速公司承担一半维修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1:40 法制日报

  本网温州8月2日电 包珍珍记者陈东升浙江温州一企业老板开着奔驰轿车在高速公路被“绊倒”后,将高速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驾驶者和高速公司负同等责任,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11万余元。

  2004年4月5日晚上,夏某开着奔驰轿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行驶,遇到前方过往车辆掉落在路面的铝状物体,躲闪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维修费花了22万元。事后,

高速交警对这起事故鉴定认为,夏某超速行驶且没开远光灯,应对本次事故负责。

  夏某对此不服,他认为他的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时,已向高速公司支付车辆通行费,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高速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道路障碍物而引发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他将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维修费22万元。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缴纳了车辆通行费后,享受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被告有职责和义务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与畅通。由于被告不能明确提供失落物的车辆情况,致使原告无法直接追究失落物车主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一个是夏某的违章驾驶行为,另一个则是路面上铝状物体障碍物的存在,两个因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相当。故判决驾驶者和高速公司负同等责任,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11万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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