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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过实施道交法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1:40 法制日报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交管部门下达罚款指标

  本网讯记者台建林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7月30日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交通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并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办法》规定,机动车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可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通行证》,并在机动车车身两侧喷涂校车标识;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对校车提供通行便利;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良好,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关于执法监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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