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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遇害车行照扣风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3:19 兰州晨报

  的哥遇害车行照扣风险金家属不满告上法庭终审判决足额退钱

  本报讯(记者陈霞)出租车经营主李宿(化名)在出车途中被歹徒杀害,当痛失亲人的家人前去出租车公司办理退还风险抵押金手续时,被告知由于死者违约,根据当初签订的协议,出租公司要扣除2.3万元的抵押金。为此双方发生诉争。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出租公司返还毛佩沁(化名)风险抵押金2.3万元。遇害:出
租车经营主身亡

  2002年8月11日,毛佩沁之子李宿与兰州交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出租公司)签订出租车承租经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李宿自愿租赁经营出租公司的出租客运单车。合同期限为8年,自2002年8月11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承租费用为承租前一次性交纳经营风险保证金83000元,按月交纳租金4300元,并在办好车辆投入营运所需的所有手续后,交清应交款项第一季度租金14100元等。

  2004年2月2日,李宿在出车途中被歹徒骗乘杀害,甘A·82125号红旗出租车被追回发还。李宿的母亲毛佩沁要求和出租公司解除与李宿签订的合同,退回李宿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扣钱:出租公司声称违约

  2004年4月2日,双方达成协议:“因甘A·82125号红旗出租车经营主无力继续承租出租公司车辆,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李宿违约,出租公司从李宿所交的风险保证金83000元中退支60000元后合同解除。”毛佩沁认为,出租公司的这份协议显失公平,李宿被害属不可抗力,出租公司不能以违约为由扣除23000元的风险抵押金。毛佩沁多次与出租公司协商解决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毛佩沁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宣判:出租公司终审败诉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宿与出租公司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李宿至被害前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足额交纳了租金。

  李宿被害属不可抗力,出租公司在李宿未拖欠租金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以违约为由与毛佩沁签订协议,并扣除李宿所交纳的部分抵押金,其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出租公司对本案双方纠纷应当负全部过错责任。

  判决撤销毛佩沁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甘A·82125号出租车与公司解除合同协议书》;出租公司返还毛佩沁风险抵押金23000元。

  一审宣判后,出租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毛佩沁的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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