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款扶贫案”审死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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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3:46 信息时报 | ||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贪污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同年12月23日,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05年7月7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引起极大争议。 15万受贿款用于帮扶 “这些指控均是我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的。”余斌说他在纪委工作了十多年,一直分管案件检察工作,“我太熟悉办案流程了,只要我不说,是很难查出来的。”他说,自认为襟怀坦荡,便主动如实地陈述了组织和检察机关所要了解的一切事实。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辩护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认为被告人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就有15.47万元,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个人占有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按照《刑法》中的贪污罪罪名进行论处。 量刑已考虑济贫因素 法学专家认为,余斌在受贿案中法院量刑适中,甚至没有严惩余斌,可能是考虑到其曾把受贿款项用于扶贫,“当然,这个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田平安则指出,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的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他的另类,可能是由于其良心上的发现”。不过余斌把受贿赃款用于扶贫,这让田教授还是感到吃惊。 余斌其人 当地官员眼中的铁腕纪委书记 临湘市纪委常委沈洪波告诉记者,余斌曾经是纪委中颇具影响的人物,他的业务水平高,对外的协调能力也很强。他在纪委期间,曾经查办、撤职过5名违纪的正科级干部。 “他出了这事以后,我感到非常震惊。”沈洪波告诉记者,“在我的印象中,余斌是一个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的干部。” 临湘市纪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余斌曾经在办理临湘市某局长的案子时,该局长有个同学在岳阳市任领导干部,当这名上级领导给他打招呼时,余斌硬是顶着压力,把案情查清楚了,并撤了这名局长的职。 临湘市纪委副书记邱国营介绍,余斌在纪委工作期间非常敬业,是单位的“主心骨”。他是一个非常坦诚、直率的人,不怕得罪领导,也不怕得罪同事,有不同的意见,只要有道理,他就会坚持。“现在的一些领导都喜欢下级说奉承话。”邱国营说,余直率的性格得罪了很多人。 “他得罪了个别领导,具体情况不方便说。”刘世军叹息到,余斌是一个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干部,但他不善于保护自己。 “不占有就不构成原则性问题” 7月24日,在临湘市三桥东边的一套简陋的出租屋内,余斌接受了媒体的采访。余斌对法院所认定的他在任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8.5万元贿赂一事并不否认。 “我在纪委工作11年,期间曾分管工程招标的监察工作,深刻地感受到,我国目前的工程招标体制和现有的基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导致基建过程中形成了很大的利润空间,这是许多基建老板一夜暴富的重要原因。因此,当钟希金送给我8.5万元现金的时候,我并没有拒绝。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余斌这样解释受贿理由。 “受贿是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示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15万余元发放了出去。 “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同时他还解释按照组织程序收了赃款应该上缴的理由,“上缴不外乎有三个部门,自己的单位、检察院、纪委。交给了自己的单位和检察院,这些钱可能会变为一些单位的职员奖金;交给纪委,我作为一个副市长解决实际问题时又会捉襟见肘。” “余斌何罪之有?”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助理冯刚直言不讳地说,“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余斌有什么?” “他的另类受贿导致了他的另类悲情,尽管出发点是为民的。”有人这样感叹道。文图均据《重庆晨报》 网友热评 法律就是法律,现实还是现实。跟现实中的很多官员相比,他可能是个好官,好人,好干部。但从法律上来讲,他就是犯了罪,法不容情,用错误的手段做正确的事,仍然是错误! 通过此案,能否给我们立法者或政府部门一个提示:将上交的行贿者所送的礼金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专用于扶贫帮困,上交者有监督款项正常使用的权力,此款项不得用作政府机关发放福利,从而最终实现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知法犯法。在纪检工作这么多年时间难道他不知道他这样做也是一样受到法律制裁吗? 虽然觉得他是个难得的好人。但是,这件事要看他收受贿赂的同时,有没有照顾行贿人。 一个副市长的法律意识都这么淡漠,真可悲。 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适当的,判三缓五,他毕竟是犯了法的,应该把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区分开。 于情无罪,于法有罪。其实我觉得应该区分贪污、受贿后钱的用途。如果是据为己有,大肆挥霍,应该重判;如果用在为人民服务上,可减轻或酌情减免罪行。(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