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5.1”四死一伤特大交通事故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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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5:37 宁夏日报 |
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通讯员孔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云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石云有期徒刑4年;石云及其车主、保险公司赔偿4名被害人的亲属70%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2540.16元。 被告人石云是一名有3年驾龄的司机,今年5月1日凌晨4时40分许,石云驾驶宁A.10789号嘉龙牌自卸货车,跟车人员杨某、孙某坐在车内,沿X108线由贺兰县向崇岗乡行驶至51公 里+452米处,由于车速过快追尾碰撞在朱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路右边和车主朱某某正在修理的宁A.12920号车尾部,致杨某、孙某、朱某、朱某当场死亡,石云重伤,2车严重损坏并造成经济损失504587.11元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事故中,石云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4名死者家属均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石云,车主杨某、朱某,二车的所有人银川市东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卓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银川分公司营业部,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