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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对簿公堂 法院为何判决出租人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6:04 宁夏日报

  石嘴山市某单位将一套营业房租赁给一批发部,租赁期限已过,欲收回租赁房屋,故诉至法院,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10日,石嘴山市某单位与一批发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套营业房租赁给批发部,租赁期限自2002年3月10日至2005年3月10日止,年租金5300元。合同到期后,批发部未将租赁房屋返还某单位,为此,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批发部立即返还租赁房屋,并赔

偿损失。按说该单位应该是证据充分,胜券在握了。而批发部却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该单位与批发部老板刘某签订的该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及刘某交纳2004年租赁费收据,使案情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批发部提供的这两份证据证实,2004年2月4日,该单位已将营业房租给了刘某,租赁期限自2004年2月4日至2007年2月3日止,且刘某已交纳了2004年房租5300元。某单位辩解,合同是假的,从未见过,房租收据是批发部所交房租。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批发部提供的租赁合同上有刘某及某单位印章,某单位对其印章没有否认。合同中签订日期“2004年2月4日”,租赁期“叁年”及租赁费的约定,可以证实该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房租收据上交款人与刘某批发部的简称一致,且收据原件在刘某处,能够证明房租是刘某所交。综上所述,某单位与某批发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某单位已于2004年2月4日将营业房租给刘某使用,足以说明批发部已不再使用该租赁房屋,已经履行了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故大武口区法院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某单位要求批发部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某单位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法官点评:

  本案如果没有后一份合同的出现,批发部理应承担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某单位竟然不知道后一份合同的存在,足以说明该单位管理有漏洞,希望从中吸取教训,以免出现更大的纰漏,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记者张建兴通讯员 王俊英)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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