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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上书”建议审查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2:09 东方早报

  昨日《新京报》报道,江西的杨涛、北京的王金贵以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杨涛今天给本报来信,谈了他对此事的进一步看法。

  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

  在近日的写作与采访过程中,我发现围绕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集中暴露了存在已久的“立法违法”现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黑龙江省民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又表示不执行该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也表示鼓励自愿婚检。法律、法规之间如此冲突,必将使守法者无所适从,也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严肃、统一和权威。

  是的,我很清楚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微小的。但是作为一个学法律出身的公民,我也深知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所在。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首先建设一个“市民社会”,要求公民们能大张旗鼓地张扬自己的契约自由等等私权利;而在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我们需要首先建设一个“公民社会”,这就需要每个公民主张自己的“公权利”,也就是积极行使自己的选举等权利,敢于向国家机关提出正当的批评与建议。古人说的好:“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因此,只有每个公民都积极行使宪法与法律赋予我们权利,才能形成全社会对于法规、法律相冲突问题的重视,建设法治国家才能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事实上,在我们提出要求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以前,已经有多名公民就法规、法律相抵触的事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进行违法审查。越来越多的公民的声音,正汇集成一股潮流,推动着我国法治建设向前迈进。

  当然,我在这一“上书”过程中,也深感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艰难。比如我在网上甚至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网站也没有查阅到今年6月24日修正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使我们无法更多地对这部法规进行评价;《立法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人大常委会也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但是对于如何受理公民的上书,是否要答复,审查需要多长期限等等程序性规则都没有建立。公民的许多“上书”实际上是石沉大海。

  但是,无论如何,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尽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我愿意为法治的建设添砖加瓦!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人大会怎样回应公民上书

  虽然《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但并未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公民建议的反馈程序和渠道。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公民提出建议的权利,却并未同时设定人大常委会的义务,显然是规定条款之间不配套的体现。

  如果说,孙志刚案由于国务院主动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使得人大的违宪审查自然终止,也使得我们以此为契机,完善人大回应公民上书程序的愿望自然落空的话,那么,现在两公民再次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法律和法规抵触的问题,全国人大就不仅要解答具体法律法规的问题,而且要把回应公民上书的做法进行总结,使之制度化,也从操作层面上弥补《立法法》存在的疏漏。江苏东台市委农工部殷国安公民上书人大的多重解读

  在社会成熟度日益提高的今天,公民致信全国人大,或许已不具有石破天惊的效应,但是这并不防碍我们对两公民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理性的观察和思考。

  首先,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表明了社会变革中公民身份的价值。两人以公民身份致信全国人大,一方面凸显了公民身份在当下社会的价值,另一方面也表明两人想借此机会进一步提升社会对公民身份的认知度,而这对于社会发展和进步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表明权利文化是法治文明的基础,法治文明是权利文化的产物,是权利从纸面到现实的质变。在权利文化影响下的公民行为,将日益成为社会法治进步的源泉。

  再次,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表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一切权力都是公众的权力,权力具有公共性,权力即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本质在于促成全体社会成员的亲密和睦、同心同德,以谋取全体公民的幸福。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不正是表明了公民对谋求幸福的期待吗?

  最后,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致信人大,表明社会正在进入官方与民间合作推进治道变革的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一地依靠政府推进的方式已经难以适应进步的趋势,而官方与公民的互动正在成为治道变革的必然选择。公民致信人大在更深层次上表明了这一点。河南信阳师院朱四倍

  作者:文 杨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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