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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万一审判7年 石黄高速一副处长落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2:1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陈洪峰)7月29日,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副处长王运芳,被饶阳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遵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饶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运芳在任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负责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石黄高速公路衡水支线项目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
共计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运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王运芳的犯罪事实、自首、退赃等情节,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运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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