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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期待保障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2:1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刘红实习生武丽霞

  “我向单位提出休年休假,但工作不允许……”近日,本报有关保障职工年休假的报道引起极大反响。记者采访了十多个机关事业单位发现,大多数单位原则上准休年休假,但由于工作太忙、领导不休等原因,实际上很多职工不能休假。

  ■怕领导不满只得放弃休假

  张先生是省会某事业单位职工,上班近10年了,从未休过年休假。去年因身体不适,提出休假,但却被单位以已休双周末为由拒绝了。当时张先生感觉有点不舒服,但因怕引起领导不满而忍气作罢。

  某机关的唐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每年七八月份,单位都以培训、交流等名义到秦皇岛、承德等旅游景点玩上一周,单位领导说这是休假。但他认为这种休假不能代替年休假,因为年休假是职工的私人空间,他极不喜欢单位这种半公半私的让职工休年休假方式。

  ■工作忙制约休年休假

  至于不休年休假的原因,用人单位都推说工作忙。某机关单位的领导告诉记者,单位原则上实行年休假制度,且基本由各处室自主安排,因工作量太大,有些处室有不休的情况。

  一家单位人事处李先生告诉记者,每年单位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也有个别处因为活多人少、或彼此分工不能替代而休不成。

  另一家不愿提名的单位领导说,数年来,单位一直在执行职工年休假的通知,只是单位每个业务处室都很忙,且专业性很强,每个人分管一摊事,即使将每位职工的休假时间安排好,他们也未必休。

  其实,职工年休假制度与工作效率并不矛盾。对于这些工作忙影响职工休年休假的理论,有关部门另有说法。

  ■“带薪年休假”将立法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劳动监察大队时获悉,年休假目前尚未纳入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范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职工假期的维护仅限于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春节这些法定假日,但不包括年休假。

  省总工会生活保障部的工作人员也认为,目前维护职工年休假的法律还不配套,因岗位、工资等涉及生存的重要问题尚得不到保障,职工也只好忍了,他们一般不敢向单位索要休假权。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鹰提供给大家一个比较乐观的消息。他说,目前《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工龄在一周年以上的职工,均可带薪休假。1991年国务院也曾下发有关职工休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但对拒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至今为止,全国尚没有任何约束措施。

  王海鹰说,我国正准备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目前已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其内可能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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