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代自报自销 解雇后不予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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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2:20 东方早报 |
章小姐是美国虹软公司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今年4月14日,美国虹软公司以章小姐在任职期间违反财务制度未经审批擅自报销个人费用达23257元为由将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返还2万余元。 2002年11月,章小姐被该公司雇佣在上海筹建代表处工作。2003年1月,该公司又任命章小姐为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合同期限自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2004年3月,章 小姐续签合同1年。2004年3月31日,美国虹软公司解聘了章小姐。今年4月14日,美国虹软公司状告章小姐在任职期间,违反财务制度,未经审批擅自报销的个人费用达23257元,要求予以返还。 法庭上,章小姐承认虽在报销费用程序上有疏漏,但自己所有报销的费用均是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理支出,自己从没有多报销过。 法院查得2002年11月30日,美国虹软公司在发给章小姐的雇佣信中,明确规定“在您(章小姐)的上司同意和根据虹软员工报销制度的规定,您的所有与业务相关的花费都将予以报销”。章小姐也在雇佣信上签字。据美国虹软公司提供的公司为章小姐报销的去成都、重庆、北京等地差旅费2.3万余元的报销单上,均为章小姐个人在核准人一栏上签字。 法院认为,章小姐与虹软公司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双方均应在合同期内遵守我国的法律。章小姐除了要遵守公司内的规章制度外,尤其应遵守我国财务规定。章小姐存在报销上的违规,违反了双方雇佣关系,自报自销也违反了我国财务制度。可公司办事处成立1年多时间里,章小姐的自报自销,公司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加以制止亦存在过错。现虹软公司在章小姐被解除了雇佣关系后,才提出已入账的报销,不符合财务制度,缺乏相关的证据证明,遂判决对美国虹软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作者:早报记者 李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