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强制还是自愿(争鸣)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2:31 人民网-华东新闻 |
自愿方 婚姻不等于生育,不必强制 婚姻与生育并不等同,为了减少病残婴儿的出生率,提高整个国民身体素质,对生育必须采取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而婚姻是两个人的自由,并不意味必然生育,同时,结婚者的 身体状况对家庭生活的影响需由自己承担,结婚者有权决定是否婚检,婚检当然不必强制。江苏沛县沛城镇政府 郝允磐 强制婚检莫“复辟”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而且属于个人自主的私权利,《婚姻法》也把尊重婚姻自由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基础,废除强制婚检可以说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强制婚检属于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命令,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而实行的,但不能以牺牲公民的私权利为前提。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山东济南市舜耕路22号党校 王克群 自愿更顺应民意 自愿婚检更顺应民众意愿。其实,通过日常体检,很多人已经对自身健康情况十分了解。至于由于各种原因确不知自身情况的民众,各地政府部门应大力宣传,尽最大努力使他们知道婚检的重要性,并尽可能免费婚检。强制婚检已不合时宜,只是某一发展阶段政府的无奈选择。 浙江兰溪市游埠初中 徐冰 还是要激发主观能动性 婚检应当坚持自愿。一是由于以人为本就是要认真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这当中自然包括结婚者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婚检。二是自愿婚检可以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只有将选择的权利完全交给结婚者,再加大宣传,才会让他们逐渐真正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一旦大家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就会积极地加入到婚检的行列。 安徽东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启胜 强制方 强制+免费目前是首选 我以为,婚检是关乎下一代健康和国家未来的大事,现在取消强制婚检有点为时过早。就目前来说,对待自愿婚检,大部分人抱有无所谓或侥幸心理,再加上婚检的费用也不菲,“自愿”便成了许多人避开婚检的托辞。我认为,目前不妨采取强制+免费的办法,尤其是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或地方财政为婚检的必检费用埋单,是一件造福子孙后代的事。 江苏大丰市大新路 左雪文 法律强制有必要 上了年纪的人都能记得,过去结婚登记没有婚检的规定,出现不少夫妻生活不和谐、影响子女健康的问题。规定必须婚检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改观。取消强制婚检,虽然体现了某种人性化,但目前由于宣传不够等原因,人们还没从“要我检”变为自觉的“我要检”,结果又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用法律手段关爱家庭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 上海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沈顺南 用好社会管理手段 取消强制婚检表面上看是尊重个人隐私,实际上却伤害了结婚者和社会的利益。强调以人为本是为了共同的社会利益,每个人都应该有所付出。婚检,不仅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强制作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合情、合理、合法地使用,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安徽阜阳市颍泉区 孙文涛 也要对社会负责 如同近亲不能结婚一样,婚前体检也是为了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尤其是一些婚后准备生育的夫妻,为了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为了自己的婚姻生活更加幸福和谐,也为了解除后顾之忧,参加婚检十分必要。虽然婚前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可以避免婚后的大麻烦,对自己、对国家,都有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制婚检有其必要性。 江苏常州戚机厂 曹建明 第三方 抓好孕检更重要 婚检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病残婴儿的出生率,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但人们往往由于保护隐私、费用过高、害怕麻烦等原因产生许多顾虑。而孕检就大不相同,直接关系新生儿的质量,只要经济条件许可,几乎没有准妈妈不去做孕检的。如果政府能对所有的准妈妈实行免费孕检,新生儿的先天性疾病得到早期诊断,强制婚检也就完全没必要了。 山东枣庄市薛城区 张健 划分检查类型降低费用 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大多数人还是愿意接受婚检的。实行自愿婚检后,大家躲避着婚检也并非是不注重下一代健康,而是对婚检的效果存有怀疑。因此,婚检还应该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可以根据不同对象的健康状况或提出的要求,制订多种选择类型,收取不同的费用,当然,最好是免费,这样,结婚者就会更加自愿接受婚检。 安徽芜湖市公安局 张红 要有专业文明的婚检队伍 由于婚检涉及当事者的隐私,如果医生的大大咧咧或者马虎了事,都会让当事人尴尬难堪,这也是很多人不愿参加婚检的原因。因此,要高度重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文明的婚检队伍。只有这样,才能让参加婚检者放心、满意,才有利于优生优育。 江西大余县委 邱明烨 关键是不要走过场 不管婚检是强制还是自愿,都不能走过场。笔者对多位已婚的同事作了调查,他们都是前几年结婚的,都参加过婚检。但不知何故,医院在做各项检查时,都多少存在着偷工减料、马马虎虎、敷衍了事的现象,婚检往往流于形式,匆匆走过场,不仅违背了婚检的宗旨和目的,也是对参加婚检者的不负责。这样的婚检,不做也罢。 安徽五星电器芜湖银座 店钱炜 《华东新闻》 (2005年08月04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