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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9月起实施休闲娱乐船舶首次纳入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6:21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慧琼通讯员李颖)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将于9月起实施。昨天下午,深圳市人大有关部门以及深圳海事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条例》有关内容、特色等作详细说明和通报。

  休闲娱乐船舶出海有具体要求

  该《条例》最大的亮点,首先体现在首次将休闲船舶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填补了我国现有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空白。

  对载客12人以下、用于公众海上旅游、观光或娱乐等活动的休闲船舶,《条例》明确了海事主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休闲船舶的活动,也做出具体要求,如应当取得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检验证书,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合格船员;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避开航道、锚地和交通密集区在核定范围内载客;在晚上8时至次日6时或能见度低于三千千米或海上风力达六级以上等情形下不得出海航行等;出航期间经营人应当安排专人在码头或浮动设施值班,并保持值班人员与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络等。

  此外,过去海事部门对无牌无证船舶的管理,只是停留在检查上。对此,《条例》明确提出海事部门可以责令其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处以1—3万元以下罚款,对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按国家规定予以强制拆解等。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有“讲究”

  过去,我市在对海域内沉船、沉物由谁打捞、打捞费用由谁出等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条例》明确了相关义务和责任,规定对影响海上交通秩序或者航行安全的搁浅物、沉没物或者漂浮物,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打捞清除的义务,如果其所有人、经营人不履行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海事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此外,对于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沉物,情况紧急时,海事部门也可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但海事部门在实施强制打捞清除时,应当及时通知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于所有人、经营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力打捞清除承担费用的,《条例》规定了其费用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西部海域通行有严格规定

  海上交通安全的核心问题是航行、停泊和作业秩序,也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不仅制订了船舶报告、相应的限速、表明航行信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深圳重要的西部海域通行作出具体、严格规定。

  根据《条例》,在西部海域,高速客船进入进港航道应当提前向海事部门报告;禁止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在西部港区北航道、蛇口航道、赤湾航道、警戒区等区域追越或并排航行;拖带船舶在港区拖带航行,只能拖带一个被拖物;除供油、供电等特殊作业的船舶外的1000总吨位以上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并靠的,应当报海事部门批准等。

  海上搜救明确各单位责任

  海上搜寻救助是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明确了海救机构是市政府负责海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机构,同时明确该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交通、港口等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在搜救具体操作上,要求船舶、设施或者航空器在海上遇险应当向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情况并向海救机构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海救机构的调度和指挥;海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海上遇险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未经海救机构或海事部门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市政府应与相邻海域地方政府建立搜救协助机制。

  作者:记者王慧琼通讯员李颖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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