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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同学三颗牙被判赔偿一万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6:3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三门峡讯一拳打掉同学三颗门牙,昨天,灵宝市人民法院判令张辉(化名)的父母赔偿黄亮(化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268.4元。

  黄亮与张辉同为灵宝市某中学初三学生。去年11月20日下午,黄亮发作业本时将张辉的作业本扔到了地上,两人发生争执,张辉一拳将黄亮的三颗门牙打掉,经法医鉴定,伤情为十级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张辉应负过错赔偿责任。因其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本案中,黄亮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其损失应负相应责任。

  记者甲蕤通讯员卫龙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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