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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协议因“重大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6:44 人民网-江南时报

  用“被盗车”来低债,当事人还振振有词地认为其还款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近日,无锡市中院二审结案了一起有趣的官司。

  南京某电子设备长分厂(下简称设备厂)与宜兴某电子器件厂(下简称器件厂),于2002年9月26日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设备厂将一辆奥迪轿车,转让给电子器件厂,抵设备厂欠器件厂的货款10万元整。2004年4月办理该汽车过户手续时,景德镇市公安局以该车

系被盗抢车辆而将该车扣押。同年5月17日,器件厂与设备厂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用现金还款,双方于2002年9月26日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作废。2004年8月,景德镇市公安局出具证明称:暂扣的奥迪轿车虽与立案的车的发动机数字相同,但不是该车的发动机。设备厂以2004年5月17日的还款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请求撤消而诉至法院。原审法院驳回了设备厂的诉讼请求。设备厂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二审合议庭认为,设备厂与器件厂签订还款协议时对景德镇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所载明内容的认识理解均是清楚正确的,双方没有表意错误或理解错误;至于合同订立后的情形发生变化或因第三人误传使当事人发生误解等,并非合同上的误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袁晓岚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04日 第二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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