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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发病,司乘人员不能当看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7:00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建新通讯员许浩)车上搭载的乘客犯病,司机是否应当实施救助?若弃之不管致使乘客病发死亡,由谁承担责任?日前,信阳市河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车主被判赔偿1.8万余元。

  2003年11月16日,家住河区吴家店镇顺河店村的79岁老人周某搭乘本镇个体运输户李某、姜某的客车从信阳返回,途中,周感到身体不适,多次从座位上滑 倒。当车行至31
2国道游河大桥西侧时,有乘客下车,神志恍惚的周某也被售票员扶下车,车随即离去。后因乘客齐声责备,司机虽将车折回,但仍未将老人扶上车或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再次开车扬长而去。老人在路边躺了近20个小时后,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周某系无外伤脑溢血死亡。

  法院认为,周某虽系自身病发死亡,与司乘人员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 从周某购票乘车时,双方已构成合同关系,承运方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合同法》第301条也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该车司乘人员在明知周某有病的情况下,既没有将他送达目的地,也未对他实施任何救助,而是将其弃之不管,致使其病发死亡,因此车主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②13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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