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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该收“上门费”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7:56 大众网-齐鲁晚报

  超出三包期的电器出了问题,厂家上门维修竟要消费者先交“上门费”,而且现在已成了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收取这块费用时维修人员大多还不开发票。许多遭遇过这种情况的消费者不禁质疑:“上门费”到底是什么费用,该不该收,标准是什么?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维修家电遭遇“上门费”

  前些天,家住历山路南段的张先生家一台某品牌的小型洗衣机出了故障,虽然已超出三包期,但张先生还是与厂家取得联系,请他们派人来修理。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发现,小洗衣机的出水阀电磁铁出了问题,于是更换了这一部件,同时更换了过滤网。出水阀电磁铁29元,过滤网1元,两项收费共30元,但维修人员给张先生出具的收据上却写着共65元。面对张先生的疑问,维修人员解释,除去更换部件的30元费用,另外35元是“上门服务费”。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解,厂家来的维修人员从一开始就未向他说明有此项收费,而且所有收费均未开具发票。张先生说,现在这台小洗衣机总共不值100元钱,修这么点小毛病就要65元,早知道还不如买台新的呢。

  无独有偶,不久前,家住历山路某宿舍区的原女士和她邻居家的某品牌热水器都不太好,都是60升的容量,但烧开后热水却很少,往往一个人还没洗完澡就没热水了。原女士说,当时两家的热水器才用了一年左右,都在三包期以内。原女士联系厂家工作人员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工作人员向原女士和她邻居各索要30元的“上门费”。原女士和邻居对这一收费项目感到十分不解。即使出了三包期,这项费用都不知该不该交,何况还在三包期内呢,因此他们拒绝支付。

  重复维修均收“上门费”

  吕先生家的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出了问题,他联系厂家工作人员前来维修。对方来到之后,爬上楼顶检查是铝塑管破了,维修人员将破裂处剪断后换了个铜接头,收费20元,同时还向吕先生索要了20元的“上门费”。虽说心里觉得不对劲,但只要热水器修好了,吕先生也没太计较。谁知当天晚上吕先生上了一箱水,第二天又漏光了,无奈他只好再给厂家维修人员打电话。这次维修人员来到后,吕先生跟随他一起爬上了楼顶,发现是昨天修的地方没修好。维修人员只是简单地处理了一下,就又向吕先生要20元“上门费”,这次吕先生说什么也没给。

  工人新村的李先生家用的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坏了之后,他也与厂家联系维修,对方听说已出了三包期,随即告诉他上门维修必须要交30元的“上门费”,否则不去修。而且维修人员上门后,要求李先生先付“上门费”。无奈,李先生给了他30元“上门费”,对方才肯爬上楼顶进行检查维修。李先生说,这些收费连个收据都没给,更不要说开具发票了。

  记者随后采访发现,这种超出三包期的家用电器损坏维修,只要联系厂家,绝大多数都收取“上门费”,而且每次收费大多在二三十元不等,维修人员很少向消费者出具发票。

  商家称“上门费”是维修费

  针对商家收取上门费一事,某著名家用电器品牌的一位负责人说,没有“上门费”这一说,其实应该是维修费,他们在向客户出具的收据上写的也是维修费和配件费。出现这种情况,也仅仅是个例,他们公司绝对不允许这么做。按要求,他们公司的员工上门维修,若是超出三包期的产品,必须先向客户出示收费标准,经客户同意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费只是针对他们品牌的超出三包期限的家用电器,如果超出三包期的家电损坏,消费者不必非要找厂家维修,也可以找自己信得过的价廉服务好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而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驻济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则解释,他们收的不是“上门费”,而是工时费。上门费,顾名思义就是只要上门就要收的费用,而他们公司是上门维修结束后,才收取20元的工时费,同一处故障一次修不好,若二次上门不再收工时费。对于不开具发票,两家公司的负责人都表示不对,不过他们向消费者出具了收据,如果需要,消费者可以此换取发票。

  对此,吕先生说,大家在乎的不是那二三十块钱,关键是这钱要拿得明白。其实工人上门维修也不容易,适当收费也是应该的,但要给消费者讲清楚,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上门就要钱,而且不管他们在收据上写的是什么,他们当面说的却清清楚楚的是“上门费”。有些时候其实就是电器使用不当,懂行的人稍微一摆弄就行了,这样也要收几十元的“上门费”,让人感觉实在是不值。再就是不开发票,谁有空为一张几十元的发票再大老远跑去他们公司一趟?

  维修费没有统一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维修行业的收费价格已经放开,收不收费,要收多少,这都要参考厂家的服务承诺,或者是厂家制定的收费标准。目前我省家电维修行业内部都有了自己的收费标准,维修人员上门一般要先拿出一本详细的收费标准的小册子,告知消费者电器损坏的部位以及维修要收取多少费用,由消费者决定修还是不修。

  记者咨询国税部门得知,家电维修行业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维修金额在10元以上,厂家或维修人员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而不是让消费者自己持收据到公司去换发票。

  收取“上门费”属企业行为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的孙书玉会长说,他们也接到过消费者关于家电维修收取“上门费”的投诉,其实这完全是一种企业行为。在家电维修行业,各种电器维修行业内都有详细的维修标准,但这只是指导性和参考性的,具体执行起来还是企业自己说了算。

  孙书玉会长说,一些大的家电生产企业,其售后维修服务大多不是自己承担,而是指定别的维修部承担,各自算自己的效益账。如果一台超出三包期的电器出了故障,消费者联系厂家维修,厂家则要派维修部的工作人员前去处理。如果更换配件,这些配件都由厂家提供,因此最终厂家会按使用的配件给维修部进行效益结算。

  而倘若上门后发现,只要简单的摆弄一下故障就可以消除,那么在这单生意上,维修部就没有了厂家结算的效益,维修部为了自己的效益,不至于让工作人员“空跑”,因此收取“上门费”。由此看来,收取“上门费”的行为也有其合理性,但关键是要向消费者讲清楚,同时收费要适当,要价不能与维修人员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更不能只要上门就伸手要钱,而且不论维修麻烦与否都收取相同的费用。

  本报记者张庆村实习生李颖颖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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