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琪受“60天”约束吗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8:43 东方网-劳动报 |
职业足球运动员索要报酬,近阶段成了热点问题,先有申思,现又有朱琪告状。 申思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没有程序障碍,进入了实体审理。而朱琪却碰到了“60天时效”问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碰壁”后,才进入司法程序。 在明星效应的带动下,人们关心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来,在津津乐道什么“先裁 后审”、“60天时效”和“诉权与胜诉权”之分时,却忽略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那就是有着高额报酬的明星们,他们与雇主之间的报酬纠纷能算劳动争议吗?看看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线吧,朱琪的报酬要高出“平均工资”数十倍,一般职工望尘莫及。不要眼红,这是人家的本事,物以稀为贵嘛,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敢与雇主叫价,也迫使雇主不得以一般劳动力来看待他们。他们是人才,并且获得了人力资本的身价。 既然被冠以“资本”的头衔,就不能算是弱势,那么就不应再享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简单的推理就能得出如下的结论:朱琪索要报酬不能算劳动争议,不应由劳动法调整,而应由民商法调整。这样,“60天时效”这个劳动法特有的时效规定就不能适用朱琪索要报酬纠纷了,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这一纠纷,朱琪应当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朱琪如自感与资本相比较而言是相对弱势,而要求工会帮助,那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王培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