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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日子不干事也要被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01 南方日报

  混日子不干事也要被问责

  梅州市出台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受投诉5次予以辞退

  本报讯(记者/曾强 通讯员/丘开新 曾小喜)今后梅州市的机关工作人员再不能“混日子”、“不干事”、“乱干事”了,因为不违法违纪也可能被问责、被惩戒、被淘汰。日

前,该市出台了《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完善了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的;对依法、依规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干的;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等40种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将实行责任追究。这40种行为分布在机关日常工作、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机关效能各个方面。

  据了解,追究效能责任有4种形式,即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行政处理和组织处理。工作人员被检查发现有以上行为或受到有效投诉1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2次的,年度考核时予以告诫,半年后视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在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被检查发现或受到有效投诉达5次且经查实的,除依法不得辞退的外予以辞退。如果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一个单位一年发生5宗以上有效投诉的,年终给该单位通报批评,并不得参与“评先”。对工作人员有影响机关效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按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机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该《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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