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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错保费又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01 南方日报

  保险公司发错保费又输官司

  本报讯保险公司办完一切退保手续后才发现,要求退保的江某与另一保户谢某身份证号码竟然一字不差,而自己的工作人员“谢冠江戴”,将5000多元“还”给了没有交过国寿保费的江某。因此,保险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江某推上法庭,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

  挂失获准埋下纠纷伏笔

  2004年12月,江某芳接到梅州市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通知,叫她领取“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3年到期的生存金和红利。12月21日,保险公司业务员按退保程序要求她出示投保合同,但江某芳称合同丢失,提出挂失申请,经同意后,江某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补/换发申请书》,并经保险公司审批后重新补发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投保单。今年1月6日,江某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在挂失期满后,向江某芳退回保金3689元、生存金1500元、红利82元,共计5271元。

  退保金发出后,保险业务员发现江某芳的身份证号码与另一保户谢某玲的相同,是自己误将江某芳当作谢某玲,将谢某玲所投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费误退给了江某芳。而江某芳仅是向保险公司投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并没有投“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法庭上被告理直气壮

  保险公司多次催收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23日向梅县法院提起诉讼,将江某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江某芳返还不当得利5271元。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我退回的保费,是依据保险合同退回的,何来不当得利,又何以要返还?”对保险公司的告状,江某芳当仁不让。

  被告得保金合法非误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某芳以该保险合同的全部材料丢失为由,向原告申请补发该险种的保险合同。经审批后,原告向被告补发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的保险合同。由此可见,被告取得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凭原告补发的保险合同办理保险合同解除手续,并领取该合同确定的退保金、生存金和红利的行为,是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提供的谢某玲投保单上,谢的身份证号码、投保日期与江某芳相同,但联系电话、住址与江某芳不同,因此并不能证明被告江某芳未投“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原告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投保该险种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号原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解释说,身份证重号问题发生在号码升位过程中。身份证号码从15位升至18位时,容易因为手工管理造成重号。如果两人不在同一领域办理以身份证号码为识别标志的手续(如护照、驾照等),一般重号是无法发现的。王太元认为,第二代身份证全部更换结束以后,将实现全国联网,身份证号码重号现象将消失。

  重号几率

  身份证号码1至6位代表行政归属,7至14位代表出生年月日,15至18位代表检测码和性别。如果出现重号,两人必须是处于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同年同月同日出生,而且性别相同。

  曾强 贺信 黄巢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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