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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国资未遂仍犯贪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01 南方日报

  侵占国资未遂仍犯贪污罪

  佛山市华侨住宅建总原总经理被从轻发落

  本报讯(记者/贺信 通讯员/宿华文)原佛山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下称华侨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处级)冼希明,因贪污罪近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

刑10年。法院认为冼希明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实施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尽管被发现时冼希明尚未实际控制或占有这些资产,但冼仍然构成贪污罪。

  冼希明从1993年7月起担任华侨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华侨总公司2000年2月由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国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担任转制工作组组长的冼希明采用隐瞒不报或以公司安置自用等虚假理由或更换报表等手段,故意将该公司部分未出售的房产共3553.43平方米(后经司法鉴定价值人民币1079.3万元)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

  2001年4月6日,冼希明及其他股东向佛山市财政局交纳转制转让金后,向佛山市工商局领取了转制后的名为“盈溢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自任盈溢公司董事长的冼希明,指令公司员工将评估中所隐瞒的房产清理,定价出售了340.74平方米,套取现金人民币71万多元。

  华侨总公司转制后,该公司营业执照获准延长一年使用,账户仍保留一年。因此冼希明的行为被人发现举报时,被隐瞒的房产所有权仍在华侨总公司名下,售出的部分房屋均以华侨总公司的名义销售,收入的资金均汇入华侨总公司的账户——也就是说,冼希明个人尚未能实际控制或占有上述国有资产。法院认为,冼希明在此宗作案中已着手实施犯罪,只不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仍属贪污未遂(注:犯罪未遂也属犯罪)。

  法院另外查明,1994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冼希明以其妻的名义,购买了华侨总公司开发的福宁大厦1501房,面积为154.31平方米。在大厦建设期间,冼利用职务之便,修改了1501房的设计后进行施工,使该住房面积增大至230.01平方米。冼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对超出部分不再收取房款的证明,取得该套住房的所有权。其多占住房面积61.38平方米共值人民币96858.67元。案发后,冼妻付还了上述款项。

  汕头中院认为,冼希明上述两项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冼本人并未实际控制或占有涉案国有资产,且冼的家属在案发后将其侵占单位住房的犯罪所得退清,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图:

  我一分都没有装进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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