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8月15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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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14 法制日报 |
投资民航业不限制主体 本网北京8月3日讯记者陈煜儒记者今天从国家民航总局了解到,《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放宽了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 根据该规定,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各种 投资主体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该规定还通过附件的形式指定重要的运输航空公司和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目前被确定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该规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运输航空公司。(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