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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下派城乡规划督察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14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8月3日讯记者陈晶晶建设部日前下发《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从省级人民政府开始,每级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员有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对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尤其是大案要案的督察。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

的监督检查而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据了解,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得给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负担。

  这位负责人表示,城乡规划督察员要重点督察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意见。

  对市(县)政府拒不改正的,应请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就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召开由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主持的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处理。(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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