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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为领导干部辞职"下海"立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27 法制日报

  本网杭州8月3日电 郑锐记者李建平记者今日从浙江省纪委了解到,浙江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辞职经商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除法律规定的三种不予辞职的情形外,该规定还明确以下4类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辞去领

导职务: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领导干部辞职经商必须“避嫌”。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规定》还明确,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3年内,应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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