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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注意义务产生莫名话费 电信公司自己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52 法制日报

  本网讯 佳木陈民电信公司主张客户累计欠费6095.21元,客户却称不知情。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江苏省宿迁学院学生蔡静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以宿迁电信公司在办理户名为蔡静(蔡静本人没到现场)的无线市话业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其主张蔡静是合同相对人,无充分证据证实,判决驳回原告宿迁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宿迁学院学生蔡静在2005年暑假前得知他被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宿迁电信公司称该“公司经被告蔡静的申请,于2003年10月29日为蔡静办理无线市话一部。自装机后至今未交纳话费,累计欠费6095.21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话费3387.20元及违约金2708.01元及终止电信服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接到诉状的蔡静感到很愕然,他辩称自己对办理小灵通的事情一无所知,也未曾委托他人办理或将证件借与他人办理该业务,自己没有用过小灵通。

  经法庭开庭审理查明,宿迁电信公司是在未核实是否蔡静本人或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借蔡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宿迁学院的证明办理了户名为蔡静的市话小灵通业务。该机自2003年10月29日入网至2005年4月20日,累计欠话费3387.20元。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当事人订立合同不一定要亲自签订,也可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是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一般要向对方出具其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对无线市话业务受理单及入网协议中蔡静的签名,宿迁电信公司称,是该校学生处统一办理的,而蔡静对此份合同全部予以否认。作为持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宿迁电信公司应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宿迁电信公司在为户名蔡静的无线市话业务办理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其主张蔡静是合同相对人,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以蔡静为相对人的所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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