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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津费官司开审 收费依据公路性质成为争议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52 法制日报

  本网天津8月3日电记者郭晓宇天津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被北京车主、公益诉讼学者李刚博士告上法庭一案(法制日报7月13日曾以《车主将天津市政工程局告上法庭》为题报道此案)又有新进展,8月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是收取“进津费”所依据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否合法。

  原告李刚认为,根据立法法、国务院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被告收取“进津费”所依据的收费文件不是规章,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规范性文件与多项上位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属于违法。

  被告天津市政工程局辩称,原告缴纳通行费并无不妥。这是通行费征收办公室根据《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职权、征收对象、征收方式收取的,是正常的依法收费行为。被告作为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执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最后声明“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原告认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将收费公路划分为两类,即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公路的收费和管理主体不同。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被告专门成立了“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负责通行费的征收,该征收办公室取得了事业法人证书,符合行政法规对政府还贷公路管理的要求。至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经营性道路收费收据,只能说明这是违法的,而不能因此改变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

  法院将择期宣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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