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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发布"网络通缉令" 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52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8月3日讯 郭京霞记者王晓雁只因与员工高某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北京某教育中心就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络通缉令”“通缉”高某,愤怒的高某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中心诉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该中心的此种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判令该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作出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二万元和公证费八百元的终审判决。

  高某原系北京某教育中心职工,双方曾因劳动报酬问题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2004年12月6日,高某登录互联网后,发现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发布了《网络通缉令》,内容为:“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该《网络通缉令》还配有公安部门警徽。

  在这份令人惊讶的“网络通缉令”中,除IP地址外,均为高某的个人信息,包括他现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甚至他在湖北老家时的联系方式。2004年12月8日,高某提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该中心网站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2004年12月12日该中心网站改版后,“网络通缉令”信息被删除。

  高某认为,该教育中心在通缉令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的字眼,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其发出了所谓的“通缉令”,并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该“通缉令”严重损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此,高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与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给付精神赔偿金50000元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该“网络通缉令”指向性明显,通过公布数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方法将所谓“歹徒”与高某相联系,内容对高某名誉权在客观上造成了贬损。该中心在主观上有使高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对高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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