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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律师的哲人气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53 法制日报

  刘彤海

  江平先生在一篇短文里倡言律师应具有些哲人气质,并为“律师的气质呐喊”。对我们这些法律职业人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职业有所信仰,但又同时要从本质上,在极深的层次上不断地对此加以审问。笔者不惴寡陋,接着江平先生的话题,对律师的哲人气质作些探讨。

  我们有一些律师同行缺少逻辑方面的训练,不懂归纳和抽象,写出的代理词、上诉状、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抓不住重点和中心,车轱辘话反复转,无论是法官还是对方当事人都不得要领。按照最新的审判方式须争议双方归纳焦点和要点,在法庭上,有的律师连自己的焦点都归纳不出来,非常尴尬,这就是不懂抽象的缘故。

  有人也许会说你说的是纯粹哲学问题,与法律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法律上的一些名词都是高度抽象的产物。著名法学家谢怀轼先生在研究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的逻辑结构时有一段精彩的论述:“首先是整个民法有没有‘总则’,即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能否抽象出共同的规则来。在潘德克顿看来,回答是肯定的。总则编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从理论上谈这是能成立的。因为在人法(或称身份法)和物法(或称为财产法)两部分里确实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这样,在人法和物法之上,设一个总则编,规定人的能力,法律行为等,是可能也是应该的……正因如此,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才那么吸引人,那么引人赞叹,特别使重视逻辑体系的人为之倾心。民法里有各种行为,如合同、遗嘱、结婚等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把许多种行为概括在一起,从而使整个民法成为一体。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正是以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谢老的话明白如水的阐释了抽象对于民法典的作用和力量。

  一篇好的代理词、辩护词,本身就是一篇论文,这篇论文要讲究逻辑,要具有高度的抽象力和概括力。律师只有掌握这个方法才能使自己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具有理论力量,才能说服法官,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在感性认识上打转转,抓不住案件的要害和实质,往往被那些高傲的法官投以轻蔑的一瞥。

  哲人不仅包括哲学家,西方国家在中世纪时从事法律职业的大都是神职人员,都应有哲人的地位和哲人的气质。我认为哲人就是聪明人,他的概念外延还要大,他不仅包括哲学家、神学家,还应包括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法学家,甚至文学家。他们的著作都充满哲理和睿智。这些哲人思考问题的方式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孙子兵法的天地、敌我、攻守、胜败、虚实、奇正、己彼等都充满着辩证法和大智慧。日本著名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在其比较法那样抽象的著作里大量引用了屠格涅夫、托尔斯泰、雨果等作品中的观点去阐述某一个法学论点,语言是那样具有色彩和鲜活,另人艳羡。马克思在《资本论》那部巨著里面引用了从古希腊神话、荷马史诗、莎士比亚、巴尔扎克等上千个文学典故,充满了无穷的文学魅力,无愧一位语言大师。我们有些律师同仁,语言干巴巴的几条筋,翻过来调过去,还是引用那几个法条,没有逻辑,没有精彩的语言,无法感动法官,也无法倾倒听众,更谈不上什么“哲人之气”。我认为要具有哲人气质,应该博览群书,增加自己多方面的知识储备。我常常面对前人浩瀚的知识海洋,感到是那样的贫乏,感到精神饥渴,感到人生之倏忽;面对大师们的精神大餐,如果不能尽情的吸收菁华用来充实所钟爱的神圣职业,岂不愧对当事人对你的重托,岂不愧对前辈法学家对我们的殷切期望,岂不愧对自己的人生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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