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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物权体系的恢复与重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53 法制日报

  攻玉之石裘敬梅

  俄罗斯的物权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沙俄帝国时期,俄罗斯曾经初步建立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物权法律制度。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这些制度被认为是私有制下的剥削制度而遭到批判,直到最终被废止。

  俄罗斯物权法律制度的复兴始于1985年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自1985年到1989年底,苏联先后通过了三部具有代表性的推动所有制改革的单行法律,即1987年的《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和《苏联国有企业(联合企业)法》以及1988年的《苏联合作社法》,从理论上取消了多年来坚持的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和惟一性,并在保持国家所有制占有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提出各种所有制形式相互平等的原则。改革的初步结果使自然人和法人从原来的无权地位转变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

  随着私有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物权概念在民事立法中得以恢复。1990年3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财产所有权法》,1990年12月,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的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财产所有权法》,这两部法律突破业已形成的所有权理论,第一次恢复了物权概念,并提出了建立物权体系的可能性和设想,为物权法律制度从非法典化向法典化过渡奠定了基础。

  为规范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初步建立了物权体系。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91年5月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该纲要对“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作了专编规定,初步建立了物权体系,物权制度在消失了多年之后又重新回复到民事立法上来。该纲要规定,属于他物权的是法人(企业)对所有人财产的完全经营权、法人(预算机关)对所有人财产的业务管理权、公民和法人对国有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由于苏联解体,该纲要被迫终止实施。

  由于俄罗斯是苏联的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国,所以该纲要于1992年8月开始在俄罗斯生效。

  俄罗斯物权体系最终在1994年11月通过的新民法典中得以重建。新民法典为调整新条件下出现的各种新的民事关系确定了统一的法律准则。新民法典恢复并建立的物权体系,其基本框架由处于核心位置的所有权和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物权构成。除此之外,根据物权本身的特征,新民法典中规定的机构独立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抵押权、合作社成员对赎买前合作社房产的权利。同时,新民法典还将英美法系中的信托管理权纳入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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