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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火车票 有凭据也要再购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0: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记者 毕征

  被飞车歹徒抢去了32张火车卧铺票的导游姚小姐怎么也想不通,明明可以证明自己是这些车票的持有者,车站还是坚持要她重新花1.4万元购票上车。可铁路方面则称是照章办事。而有律师认为,一个铺位卖两份价钱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歹徒退票不成溜之大吉

  广州某旅行社的导游姚小姐日前向本报反映,7月30日上午,姚小姐到火车站送团乘坐T39次列车去北京。谁知,刚出家门行至黄石西路附近,姚小姐就遭遇了飞车抢夺———一个装有32张“广州—北京”硬卧车票的手袋被歹徒掠走。32张火车票价值1.4万元,而且此时距开车只有不到两个小时了!

  又惊又急的姚小姐第一时间赶到附近派出所报了案,并同时打电话到火车站进行车票挂失。姚小姐还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就接到了车票出票点打来的电话,称有5名男子手持姚小姐被抢的车票要求退票。派出所干警闻讯后立即协同姚小姐赶往该出票点。哪知由于路上塞车,待他们赶到时,5名退票男子已经溜之大吉。原来该出票点当时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无力周旋太久,拖延退票的时间一长,对方便起了疑心,嚷着“不退了,不退了!”便齐齐扬长而去。扑了个空的姚小姐大失所望,可想起还有30多名团客在车站里等着上车,她也顾不得许多了,又直奔火车站而去。

  可在火车站,姚小姐同样遭遇了麻烦。尽管她向车站方面出示了报案回执,火车票出票记录以及原票的复印件,车站方面还是拒绝了姚小姐“让团客先上车”的要求。任姚小姐如何解释交涉,铁路方面仍坚持“重新购票方能上车”。

  眼看开车时间渐渐逼近,姚小姐无奈只得又掏出1.4万元重新购买了32张相同车次相同铺位的车票。

  车站:重新购票乃照章办事

  姚小姐对车站的做法很是不解:自己完全可以证明已经购买过了该32张火车卧铺的车票,为何还得全价再购买一次?“一个铺位卖了双倍价钱,是否涉嫌暴利?”

  带着姚小姐的疑问,记者拨通了车站问讯处的电话。对方回答:“按铁道部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依据是,铁道部1997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明确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列车上应填发代用票,注明丢失”;“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代用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票价的依据。”

  失主:车票挂失意义何在?

  姚小姐认为自己在第一时间即向车站挂失了车票,可到头来并没减少损失,这样的挂失又有何意义呢?

  铁路方面对此则有自己的解释。由于火车票不同于飞机票,是不记名的,谁拿了车票都可以上车,因此旅客若丢失了火车票在通常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但羊城铁路公司票务中心经过调研发现,遗失的车票往往是被不法分子偷走或被人捡走,他们一般都通过退票的途径,获得了七成至八成的票额。为此,该票务中心于三年前特推出了“车票挂失制度”:丢了车票的旅客可在第一时间到火车站东票厅33号窗口(也就是退票窗口)挂失,工作人员就会在电脑上记录下来,旅客留下联系电话,如果发现有人前来退票,票务中心就会联系公安人员,并把票截留下来交还失主。

  但姚小姐对这样的解释并不满意,“找回原票的可能性毕竟太小了,也就意味着失主挽回损失的机会微乎其微。”姚小姐还向记者透露,补票的1.4万元尚属“自掏腰包”,是否应该和旅行社分担“尚不清楚”。

  律师:可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

  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哨峰获悉情况后指出,虽然车站方面按既有规定执行属“无可厚非”,但铁道部的这一规定“合理性值得商榷”。对号入座的车票可以视为一种不记名的有价证券,虽原件丢失但可出示证据证明自己就是车票持有人,不应该丧失对车票享有的权利。铁路方面一个铺位售得两倍票价的行为,可以视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姚小姐可根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至于应由谁承担丢票损失的问题,汤律师表示,“放牛娃丢牛不赔牛”,这自古就是民法的一条准则。从本事件来看,姚小姐是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车票的丢失毫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损失。(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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