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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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0:12 南方日报 |
(2005)中法催字第255号 申请人李壁华(系中山市阜沙镇华辉五金店的业主)因持有号码为00850752-00850775、02082828-02082850的支票(付款行中山市东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泰分社,出票人中山市阜沙镇华辉五金店,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47张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出 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