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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0:16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张文娟 陈慧娟 本报记者 曾璐 报道

  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收有优惠政策,昨天,税务部门对有关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解答。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成立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性劳动组织从事社区服务(社会服务)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4版《民生通道》)

  (编辑 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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