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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娶了儿媳一家关系乱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0: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7月24日晚,江苏省高邮市很多市民守在电视机旁,观看当地白天一场官司的转播。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当地59岁的丁老汉为了房屋产权之争,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索要属于自己的财产。

  但是为何能吸引当地数万市民的眼球?这一切皆缘于59岁的原告丁老汉,与自己的大儿子丁桂宏的前妻,于今年5月份领取了结婚证,昔日儿媳如今成了老婆……

  据《南京晨报》

  59岁的丁老汉是高邮市塑料厂退休职工。7月26日傍晚,记者在高邮城北一间破旧的老屋里见到了丁老汉。他指着屋里那张红漆大床眯着眼睛称,这张大床是他当年买给儿子的婚床,如今成了他与媳妇的“龙凤”床。丁老汉的大儿媳名叫占小东,今年33岁。10年前与丁老汉的大儿子丁桂宏结婚。儿子今年已经10岁,在高邮某小学念书。

  起因:照顾孙子翁媳燃旧情

  丁老汉称,几年前,因为自己与媳妇“有关系”,儿子在2000年曾闹到法院。经调解,他和儿媳分别向儿子写了保证书,表示不再有不正当关系,最终儿子撤诉。可自从那次风波后,儿子几乎天天夜不归宿,对孙子更是不闻不问,媳妇一气之下跑到常熟打工,照顾小孙子之事,全部落到了他与老伴头上。

  2003年底,老伴去世,照顾小孙子一事全部落在了丁老汉身上。丁老汉说,那年冬天,小孙子患病住院,他打了无数次电话,要求儿子丁桂宏赶到医院照料,结果儿子一直没来。占小东回来后发现公公如此关照自己的孩子,非常感动,再加上丈夫与她分居多日,最终两人旧情复燃。

  公公:打官司为孙子留后路

  尽管丁家有18间房子,丁老汉手中也握有这18间房子的产权,但丁老汉与新婚媳妇只能在高邮城租赁一间10平方米左右的老屋作为他们的新房。丁老汉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属于自己的家产。遂将两儿一女告上高邮市人民法院。

  丁老汉在诉状上称“原告丁全仁与妻子凌家兰(病故)育有一女二男,即被告,现丁家有住房20间,被告除自己的住房外,将其他房间全部出租,致使原告无房可住,在外租房,第二、三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属于原告的10间房产返还原告,而属于妻子的10间房产,由儿女继承……”

  高邮市人民法院已开过两次庭,不日将公开宣判。休庭后,丁老汉向记者表示,他每月退休金有500来元,再加上妻子占小东的工资,一家三口生活费用以及房租都不成问题,目前小孙子念书所需费用他们尚能支付,可孩子以后读大学所需的费用,老夫少妻是无法承受的。“我肯定活不到那时,只有现在为小孙子考虑好后路。打这场官司,完全为了小孙子。”丁老汉称。

  儿媳:通过结婚回报公公

  7月28日上午,占小东出现在记者面前。她表示,即使丁老头输了官司,她照样接纳他。“我之所以要求公公与我领取结婚证书,一方面是为孩子考虑,另一方面是对公公的一种回报,因为公公对我们母子太好了。”

  据占小东称,她还年轻,重新嫁个男人没什么大问题,可她嫁人后,孩子就有了继父;倘若将孩子给前夫,前夫再娶老婆,孩子就有了后妈。考虑到孩子非常爱他爷爷,再加上自己与丁老头有那层关系,她于是决定与丁老头组成一个家庭。

  “丁老头说什么也不答应,他说,高邮城的十万人会用唾液将我们淹死,可我不管那么多了,我只要我们的婚姻合法。”占称。

  去年大年三十那天,她再次提出结婚的要求,丁老头冲她发了一顿脾气,她一气之下跑到运河二桥纵身跳下,紧跟其后的丁老头不顾自己不会游泳,跳入河中将她托起,后来幸亏路人帮助将他们拉上岸。

  “经历这次生死抉择后,最终丁老头答应与我领取结婚证书。”占称。

  儿子:要告父亲破坏婚姻

  丁家三姐弟明确表示,由于父亲将他们告上法庭,为此他们非常生气。丁家大儿子丁桂宏打算将父亲告上法院,理由是,父亲在他未离婚期间,与他的老婆勾搭成奸,已经构成“破坏别人婚姻罪”。

  不过,丁家三姐弟前天无奈地告诉记者,这两天,他们找过律师,并前往法院咨询,结果被告知,因为丁桂宏已经离婚,倘若在离婚前状告父亲“破坏别人婚姻罪”就很可能会赢,可现在离婚了,没办法告了。占小东与父亲未领结婚证书前,他们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们的“非法同居”,结果有关部门并没有采取行动,现在占小东与父亲领了结婚证书,“非法同居”成了“合法同居”了。(潘瑞锴)

  爷爷和母亲成婚孩子今后啥名分?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一项基本原则。丁老汉和占小东原来的公公与儿媳的角色,是由于占小东与丁桂宏的结婚而形成的,当占小东与丁桂宏离婚后,“翁媳”关系就消灭了,依据“婚姻自由”原则,他们可以再形成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占小东与丁老汉结婚后,其他亲属的身份关系可以重新确认,比如占小东就成了其前夫的“继母”等等。

  问题在于,占小东与前夫生有一个10岁的儿子,他的爷爷和他的母亲成了婚,那他在新家庭中的名分该是啥呢?

  从孩子的角度来说,丁老汉与他是“爷孙关系”,占小东与他则是“母子关系”,这都是以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按民法理论,并不因为孩子父母的离婚而消灭。这实际就表明了,丁老汉即使与占小东成了婚,这个孩子也不能成为丁老汉的“继子”。这样就会在新的家庭中产生亲属关系身份的混乱:占小东的儿子将来还要叫丁老汉“爷爷”,叫占小东“母亲”,可从法律上来说,丁老汉与占小东却是夫妻,多荒唐呀!而且,在继承、监护等一系列问题上,也都可能出现种种法律问题。

  这说明在“爷爷和母亲成婚”的奇事中,法律是有冲突的。法律是否应当尊重自然血亲关系,对丁老汉与占小东的“婚姻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即禁止“爷爷和母亲成婚”这样的婚姻?这还有待研究。(据《检察日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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