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大厦火灾案终审:三名直接责任人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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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1:38 中国新闻网 |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京民大厦火灾案火灾责任人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员工朱家龙、不锈钢加工队队长陈宝东、瓦工队队长田合朋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朱家龙、该公司总经理张道醇六年有期徒刑;判处陈宝东五年有期徒刑;判处田合朋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张道醇指使朱家龙伪造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变造了公司注册资本,于2002年3月第一 次取得了位于本市朝阳区华严里10号京民大厦的装修工程资格,此后又多次承揽京民大厦装修工程。2004年3月15日,该公司再次承揽了京民大厦西配楼一层游泳馆等处的装修工程。张道醇在明知朱家龙没有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委派朱家龙作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京民大厦西配楼游泳馆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张道醇、朱家龙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为赶工程进度,2004年6月9日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明知防水作业和不锈钢切割、焊接作业交叉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指派施工工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当日15时30分许,焊花引燃防水涂料,导致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火灾造成了12人死亡,9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造成京民大厦直接财产损失81.9万元的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道醇和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违反安全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轻伤的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高志海、李永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