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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院区分主观故意与工作过失实施责任追究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1:39 法制日报

  对枉法裁判法官一个也不放过

  本网讯记者王斗斗“对个别违法判案的法官不处理或处理不够,人民群众就可能由对个别法官的怀疑导致对整个法院乃至国家法律的怀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万胜日前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规范执法行为制度建设研讨会上这样说。为避免类似损害法律权威的事情发生,长春中院主动依法追究违法审判法官的责任,一个也不放过,几年来已有

20名法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

  实行违法审判监督的重点是针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案件,而坚持区分主观故意和工作过失则成为有效遏制违法审判行为发生的关键。该院第一次追究的12件案件,其中有的是法有明文规定不该本院受理,却偏偏受理;有的是不该判缓刑,却判了缓刑;还有的是无故超过审理期限。这些案件的审判人员均受到了降级、记大过、记过等处分。而对于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上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上出现偏差而导致错误裁判的,则不认为主观故意,未造成损失的一般不给处分。

  “案子不好办了,多办更容易出错,错了就要被追究,多办不如少办”。“追究是自己往自己脸上抹黑”。

  长春中院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之初,一些法官对审判责任的追究很不理解。但实际上,这些年来长春两级法院总计追究的115件案件,不足全部审理案件的万分之三,比例是很低的。法官们逐渐认识到,正是因为个别案件存在违法审判的问题,才给法院抹了黑,是0.03%影响了99.97%。

  据了解,自1998年8月至2005年4月,长春市两级法院监委会一般性审查案件7155件,全面审查700余件;向审判委员会提交讨论案件255件,审委会确定追究和评析115件。其中长春中院追究两级法院违法审判责任人75人和3个合议庭。(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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