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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可申请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2:1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魏萍

  宁波晚报讯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将再次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由于此次修改幅度较大,为让更多群众参与条例修改,市法制办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放在网上征求意见,网址为http://www.ningbo.gov.cn和http://www.nbfz.gov.cn。

  修改后的条例扩大了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都可使用该条例。条例中更有很多拆迁当事人关心的内容,如首次加入了听证的条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天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为了更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每户被拆住房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的,按原住房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但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且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的低限补偿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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