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开国内养护赔偿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2:1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吴明京实习生李勇

  宁波晚报讯前天,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正式成为地方性法规,定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样一来,我国第一部公路养护地方性法规将在宁波实施。

  “养护瑕疵的损害赔偿”成为该条例的亮点。以前常碰到这种情况,因为公路养护不到位导致车祸,责任往往难以认定。该条例明确规定:“因公路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如果确因公路养护不好造成车祸,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开了国内养护赔偿的先例。

  引人关注的是,条例还规定:“公路进行中修和大修的,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这就意味着没修好的路可以进行“保修”,直到修好为止,确保了路面整修不走过场。

  与此同时,条例把开车人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上,提出养护作业提前5天公告制度。条例规定: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警示信号等。按照规定操作的话,养护作业只能是清晨、正午或者是夜深时刻,公路养护必须实现“全天候、全时段的作业”。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