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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辣的五年讨薪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3:53 大众网-农村大众

  武城县的刘和平等35名民工,为一家加工厂加工了近两个月的辣椒片。然而,在发工钱时,他们发现应得的工资与当初约定的数额相差甚远。无奈之下,他们将雇主告上了法庭,开始了长达五年的漫长讨薪路……

  为讨工资对簿公堂

  李志国是武城县的个体老板,在当地有一家加工厂。1996年12月13日,李志国开办的加工厂有一笔加工辣椒片的生意,贾永红等3人负责承包。贾永红又雇用了包括刘和平在内的35名民工进行具体的加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加工一斤辣椒片付报酬1角,完工结账,多劳多得。在加工时,按照李志国的要求,每袋装辣椒片57~58斤,另掺2~3斤种子,凑60斤一袋。贾永红等3人作为工头与民工同分工钱。

  1997年1月底,经过将近两个月的劳动,他们共加工辣椒片34.32万斤。按照开始的约定,刘和平等35名民工应得加工费3.432万元,加上其他劳动所得2428元,共计3.6万余元。然而,在发工钱时,工头贾永红只付给他们14399元钱,与当时约定的数额相差甚远。为此,他们多次找到李志国和贾永红讨要工钱,但是余款一直未付。

  1999年11月11日,刘和平等35名民工将李志国和贾永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李志国和贾永红给付克扣的工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在法庭上,李志国向法庭辩称,他和贾永红口头签订了加工业务合同,但是,计算加工辣椒片的数量要按扣除25%左右的种子后的数额计算,因此自己已经把加工费给了贾永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贾永红则称,他与李志国达成加辣椒片的协议,加工费为每斤一角,然后他又按照日工资每人10元的标准雇用了原告35人,并且如果管一顿饭,每人每天的工资就是9元。加工任务完成后,他已经给付了众原告的工资。

  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而且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在所提交的证据中也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因此,2000年4月15日,武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仍不服,于是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2年3月14日,武城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刘和平等35名民工认为,工头贾永红未给工人讲明按照扣除25%左右的种子后的数额作为所加工辣椒片的数额,属重大误解的法律事实,既然法院已经查明了这个事实,就应认定实际加工辣椒片的数额和应付加工费的数额。

  武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辣椒片加工业务中没有书面协议,因而对辣椒片的加工数额和加工费的数额分歧较大。原告主张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因此不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申诉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其申诉请求。据此,2002年7月23日,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重审:协议有效,履行义务

  原告刘和平等人对此判决依然不服,遂于2002年8月1日,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认为武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3年2月2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武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武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后,经过详细周密地法庭调查后,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因无书面合同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据此,2004年9月15日,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审被告李志国给付原审原告尚欠的加工费2990元;原审被告贾永红给付原审原告尚欠的加工费1282.6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500元由原审被告李志国和贾永红各负一半。

  终审:调解结案

  刘和平等人接到重新判决后,认为武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认定的两被告人给付加工费的数额有误。于2004年10月18日再次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办案法官经过耐心地劝解,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志国和贾永红分别给付刘和平等人加工费8990元、12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李志国和贾永红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承担。至此,这些一波三折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终于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从这桩官司中我们可以看到,至今,农民工依然是弱势群众,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还需要全社会都来关爱和保护;民工兄弟们自身也要从中汲取教训,打工时,一定要注意与用工单位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以高效、充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郑春笋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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