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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犯被行政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3:53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沂源讯(通讯员张在贵唐文富)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的田某,在缓刑期间理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但田某离开居住地外出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批准,2005年7月2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04年4月19日,沂源县石桥乡某村的田某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缓刑期间由户籍所在地石桥派出所负责监管,按照监管规定

,田某应该定期到执行监管的石桥派出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必须经派出所批准。自2005年3月份以来,田某未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沂源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且经过石桥派出所的多次通知仍置若罔闻;未经石桥派出所批准,田某长期离开居住区域;今年6月和7月,未经批准,田某又先后两次离开沂源县前往淄博市张店区,石桥派出所多次通知其到派出所报到,田某都拒绝执行。

  2005年7月23日,沂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田某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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