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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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3:53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问: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性质和职权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按照这一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是有条件的,即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两种情况下,村委会一般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由村民代表为主体组成的村民代表会 议,代行村民会议的一些职权,但又不是完全取代村民会议,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村民会议的补充。问:村民代表的产生和数量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按照这个规定,村民代表有两种产生方式: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每5户~15户推选一名。至于具体多少户推选一名合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二是由各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同样要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从全国各地的做法看,绝大部分地区是以5户~15户为村民代表推选的基本单位。还有一些地方村民代表可以由村民居住区域或经济作业组、村办企业等生产单位推选。不管具体做法如何,总的原则是村民代表必须由推选产生,而不能指派,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至于一个村的村民代表总数多少,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应由本村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从全国各地实践经验来看,一般是按每10户推选一名的原则来确实村民代表的数量。在一些人口较多的大村,有时也按有选举权的选民的2%~3%的比例来确实村民代表数量。 (注:《中国“三农”政策及解读》分村民组织·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征用补偿、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三本,本报编辑部有售,全套60元。汇款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农村大众报刘秀平收,邮编250014) |